沈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沈某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彭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尚处哺乳期,沈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判令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彭某某辩称其经济困难,且对亲子关系存疑,但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以证明曾履行部分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确认材料及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尤其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采信标准,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