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张某某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郭某某承担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车辆。张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共同财产,且郭某某在诉讼前恶意转移存款。郭某某否认存在共同财产,辩称相关资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借款购置,并指出张某某提供的部分银行流水存在剪辑嫌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以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与隐匿转移的查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争议较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被告隐匿财产;被告则申请对视听资料原始载体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相应的出资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同居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严格。对于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如剪辑视听资料)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将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证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