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赵某系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赵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黄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赵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权,认为其家庭背景优越且能提供更稳定的物质条件。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赵某抚养,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黄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强调赵某长期缺席导致亲子关系淡漠,且其自身具备更充足的陪伴时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其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学校老师证言及收入证明等书证,旨在证明其实际抚养能力及孩子对其的情感依赖。被告赵某提交了其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家庭资产证明,主张其经济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关于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情感联系的书证材料,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三、婚生子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子女抚养权归属仍应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当军人一方长期缺位导致实际抚养能力不足时,法院应优先保障非军人一方的抚养权,以维护儿童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