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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被查出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恶意转移债务的行为,且长期忽视子女日常生活照料。麻某主张刘某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刘某承担相应债务。刘某辩称其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改善对子女的照顾状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以及一方过错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同时涉及家庭债务的合理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刘某未尽抚养义务的日常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存在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刘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抚养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成长环境及债务分担进行协商。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但均有调解意愿,法官多次组织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麻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 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60%,麻某承担40%;3. 刘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4.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核心裁判原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明确了抚养权归属与债务分担,又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