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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患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实际支出远超原定标准。赵某认为原约定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0元。黄某辩称其收入下降,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且赵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主张在财产分割方案中抵扣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教育、医疗特殊需求下的抚养费调整标准,以及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变化对抚养义务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医疗及教育费用鉴定意见,详细列明了近期大额支出明细。被告黄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仅提交个人银行流水证明收入减少。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依据及支付能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原告赵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确认此前财产分割方案中涉及的某项动产归属不变,不再另行抵扣。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子女教育、医疗等特殊需求增加时,法院应结合鉴定意见及父母实际负担能力,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庭矛盾、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