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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陆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麻某独自抚养孩子,身心俱疲,且孩子因目睹家暴产生严重心理创伤,需持续接受专业心理干预。麻某认为原定抚养费已无法覆盖孩子日益增长的教育及心理治疗费用,遂诉请法院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0元。陆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家暴情节已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完毕,不应在抚养费案件中重复考量,拒绝增加费用。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家暴对抚养能力的影响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心理状况鉴定意见书》,证明孩子因家庭暴力导致焦虑障碍,需长期治疗,并附相关医疗票据。陆某提交其近两年的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主张收入稳定但无大幅上涨。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抚养费调整的经济基础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子女实际抚养成本的影响及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陆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麻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家庭暴力虽非直接经济支出,但其导致的子女心理创伤及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必要抚养费”范畴。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不仅考量支付方收入,更应综合评估特殊情节对子女实际需求的增加,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