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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冯某某实际抚养。周某某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与教育环境,诉请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冯某某支付过往抚养费。冯某某辩称周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费用承担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与双方实际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及电子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经济优势及双方关于抚养权的沟通情况。被上诉人冯某某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学校老师证言及电子医疗档案,证明孩子由其长期稳定抚养且身心健康。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一审卷宗,对双方抚养条件及孩子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继续由冯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二、周某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冯某某应予配合;三、双方就过往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再无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抚养权纠纷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二审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子女生活稳定性,又明确了父母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解纷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