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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9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2023年初,张某以李某存在不良嗜好且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李某辩称其具备稳定收入,且张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试图证明被告不适合抚养;被告李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居住证明,并申请播放一段记录孩子生活状态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其抚养环境稳定且亲子关系良好。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经法院释明,认识到诉讼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维护了当事人及子女的尊严。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有助于减少诉讼对抗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