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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刘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后因谭某某工作变动,拟将孩子送回刘某某处生活,刘某某以孩子年幼为由拒绝,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认为刘某某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应随生父生活,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定及后续探视权的落实,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主张原告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及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成长;原告则提交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自身抚养能力。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重点审查了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由刘某某直接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谭某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刘某某应予配合;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强调在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又缓和了当事人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