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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周小某。双方分手后,周小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酗酒及潜在暴力倾向,担心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有经济能力但拒绝支付抚养费,并主张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确定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暴力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曾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以及孩子随其生活的实际状况;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以抗辩抚养费数额。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与家庭暴力特殊情节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周小某由原告江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周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享有探视权,但探视方式需经原告同意,若发现被告有暴力行为或酗酒情形,原告有权中止探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强调了在涉及家庭暴力风险时,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及探视权行使方式时,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人身安全保护作为首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