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林某独自抚养孩子,马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拒绝探视。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马某支付过往及未来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林某主张马某未尽抚养义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抚养权归属及费用承担,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林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物证)及跨国汇款记录,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马某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马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因工作繁忙无法回国。二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即可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外家事纠纷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既节约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具有程序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