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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同居期间,江某某多次对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何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分手后,何某某主张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江某某否认暴力事实,认为双方系自愿分手且无婚姻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金额产生激烈争议,何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江某某的过错行为并判令其支付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旨在证明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存在过错。江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其他证据链认定江某某存在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由何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江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受害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