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曾某某实际抚养。何某某主张曾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探视权。曾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且何某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影响子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再审期间,何某某提交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试图证明曾某某存在暴力行为;曾某某提交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及学校证明,反驳暴力指控并证明自身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曾某某继续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何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曾某某应予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争议,一次性了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涉家暴争议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需经严格质证。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保障子女权益的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