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于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谭某某主张于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诉请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于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于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且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直接抚养。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同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报警记录(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抚养事实及被告缺席情况。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主张原告存在暴力倾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审判程序,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谭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家庭暴力情节,虽未完全采信被告抗辩,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为类似涉家暴抚养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