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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郭小某。双方分手后,郭小某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工作变动频繁,原告认为被告抚养条件恶化,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及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收入证明及居住不稳定证据,被告提交了其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证人证言及日常照料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展开质证与协商。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彰显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降低诉讼对抗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沟通达成和解或重新评估诉讼风险后的理性选择,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