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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高某某独自抚养孩子。蒋某某系现役军人,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及探视权安排。高某某诉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判令蒋某某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探视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抚养权执行中的具体落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高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照片及收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主张蒋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蒋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强调军人身份及军婚保护原则,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拒绝履行具体给付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证据及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高某某与蒋某某之子存在亲子关系;二、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蒋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高某某应予配合;四、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未结婚或一方为军人而减损。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依法平衡军婚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了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执行的具体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