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系非婚生子女关系,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曾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口头协议,但未办理公证。后李某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拒绝履行,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诉讼期间,李某某主张马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并提交马某某饮酒视频作为证据。马某某则提交李某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的记录。一审法院审理中,考虑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马某某认为诉讼目的已部分达成或出于策略考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涉军因素,案情较为复杂。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及身份关系证明。马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证明亲子关系及李某某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据;李某某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角色参与),提交了反映马某某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视听资料。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但马某某最终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兼顾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原告在诉讼中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也提示在涉及军人及非婚生子女的复杂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往往比判决更能实现案结事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