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要求确定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李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转账至其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企图减少可分割财产份额。徐某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多分财产并追究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双方对主要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李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记录以抗辩债务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被告举证责任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认定被告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被告李某某少分;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强调在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时,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应依法少分或不分。裁判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及惩戒不诚信行为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