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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何某某独自抚养。马某某虽系现役军人,但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马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但本案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抚养费债务的承担划分。马某某主张其收入主要用于部队津贴,无固定工资,且孩子随母生活,其探望权已受保障,故不应承担高额抚养费。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的实体争议解决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证据及被告收入证明。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部队津贴发放记录及探望孩子的照片证据。双方围绕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军人特殊身份对抚养义务的影响以及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与孩子的必要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在平衡军人特殊职业属性与子女权益保护时,依据实际收入而非名义工资确定抚养费,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为涉军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