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婚生子随高某某生活。原调解书约定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马某某以收入下降为由长期拖欠,高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高某某提交马某某近期通过微信转账、网络购物及社交媒体晒出的高消费电子数据,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规避。马某某辩称因失业导致经济困难,请求减免抚养费。本案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或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以及抚养费标准是否应基于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高某某提交了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朋友圈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有高消费行为;马某某提交了失业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收入减少。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核实其实际偿付能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马某某确认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 自下月起,马某某每月抚养费调整为2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若马某某再次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高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张违约金。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阶段,法院应综合审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而非仅凭单方主张。通过电子数据认定恶意逃避抚养义务,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