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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焦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焦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焦某实际抚养。彭某主张其享有探望权及共同抚养权利,认为焦某长期阻挠其接触孩子,严重损害亲子关系。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主张焦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焦某辩称孩子由其独自抚养多年,已形成稳定生活秩序,且彭某无固定住所与经济能力,不宜直接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阻挠探望是否构成过错赔偿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彭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及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其抚养意愿及焦某阻挠事实;焦某提交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学校证明及收入证明等书证,证明抚养现状及孩子适应情况。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彭某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彭某所有,并由焦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彭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指出,单纯阻挠探望不必然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损害赔偿事由,需结合具体损害后果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儿童权益保护与过错责任边界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