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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原告,非军人)与江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江小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江某某抚养。2023年,胡某某以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顾孩子,且其父母(孩子祖父母)年迈多病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江某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已妥善安排亲属协助照料,且军人身份稳定,有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的核心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生活状况证明、祖父母健康状况证明及被告长期不在身边的部队证明。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部队出具的居住及照料安排说明、以及孩子与其感情深厚的视频资料。双方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军人特殊职责”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离婚或抚养权纠纷中,法院需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便非军人一方提出变更,若军人一方能提供稳定且合理的替代照料方案,且未损害子女权益,法院倾向于维持原抚养安排,体现对军人婚姻及国防利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