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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审理中查明,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债务。徐某某主张何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承担部分虚假债务,同时争取子女抚养权。何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家庭正常理财,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拒绝多分财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分歧巨大,矛盾尖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提交了部分借款合同及家庭支出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债务真实性及财产用途。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何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剩余财产归原告所有;四、被告何某某名下部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其余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法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通过严格审查书证,准确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