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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于2020年生育一子董小某。双方分手后,董小某由杨某实际抚养。2023年,董某以杨某未尽抚养义务且自身经济条件改善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杨某支付过往抚养费。杨某辩称其一直悉心照料孩子,且董某长期未尽父亲职责,拒绝变更抚养权。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与双方实际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董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住房产权证及过往沟通记录,证明其具备优越抚养条件;被告杨某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照片、学校老师证言及医疗记录,证明孩子与其感情深厚且生活稳定。法院在核实书证真实性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董小某继续由杨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董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杨某应予以配合;三、双方就过往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归属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双方均具备抚养条件时,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减少对抗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