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曾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曾某直接抚养子女,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曾某失业且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费用激增,曾某诉请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曾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林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养费数额的调整依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曾某提交了林某近期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及子女私立学校缴费单据等书证,试图证明林某收入大幅增长及子女实际支出增加。被申请人林某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子女教育支出属非必要高额消费,且曾某自身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转嫁抚养压力。法院经审阅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应当改判的新情况或新理由,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裁定准许原告(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本案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中,法院对“新证据”及“情势变更”的严格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以终结程序的司法实践,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