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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离婚后,张小某随张某生活。然张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曾多次对于某及张小某实施肢体冲突,导致张小某身心受创,出现严重焦虑症状。于某认为张某的暴力环境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佐证。张某辩称其已改正且具备抚养能力,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小某的心理创伤与张某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暴力情节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张小某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张小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作为“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核心考量地位。裁判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直接抚养方经济条件较好,若存在暴力行为,亦应优先保障子女在安全、健康环境下的成长权利,为涉家暴案件的家事审判提供重要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