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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周某某抚养,麻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周某某发现麻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近期因继承遗产获得大额财产,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周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孩子日益增长的教育及医疗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麻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变,拒绝增加,并主张周某某曾隐匿部分家庭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暴情节及一方继承遗产背景下,抚养费数额的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双方矛盾激化,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证明麻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及继承遗产的相关凭证,主张其具备更强的支付能力。麻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子女实际生活需求的合理性,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某与麻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麻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周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子女过去两年的教育及医疗补助共计30000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考量固定收入比例,更应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求及是否存在过错情节。即便采取书面审理,对家暴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审查仍需严谨,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与保障权益并重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