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谭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谭某以杨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多次阻挠杨某行使探望权,甚至藏匿孩子。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杨某提交了一段谭某拒绝开门并辱骂其的视听资料,证明谭某恶意阻碍探望。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历史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提交了证明被执行人谭某阻挠探望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谈话,核实阻挠探望的具体事实,并评估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析理,谭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探望。杨某鉴于矛盾已缓和,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执行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在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通过调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亲子关系,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