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赵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某(5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分居。杨某某诉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杨某某身体受伤并产生严重心理恐惧,且赵某某长期酗酒,无稳定收入,不利于子女成长。杨某某请求判令杨小某由其直接抚养,赵某某支付抚养费。赵某某辩称其未实施暴力,且具备抚养能力,主张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医院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主张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其对子女成长环境的潜在危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人杨小某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杨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赵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行为是认定父母一方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书面审理高效保护受害人及儿童权益,对遏制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