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麻某某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8年在境外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随被告生活。2023年,原告以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且隐瞒共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被告辩称孩子已适应现有环境,且所谓债务系原告个人挥霍所致。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债务分担存在较大分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境外出生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等书证,主张抚养权及债务共担;被告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及原告消费流水等书证,反驳债务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变更及债务核实展开。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母亲麻某某直接抚养,父亲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2.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共计5万元,由双方各承担50%;3. 原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外家事纠纷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调解结案方式有效化解了涉外抚养与债务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及纠纷解决的柔性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