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吴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吴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曹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子。吴某某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其父辈在婚前已为儿子购置房产,该房产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且其希望获得抚养权以维持孩子与父系家族的紧密联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婚前房产是否纳入析产范围产生激烈争议,曹某某坚持由自己抚养孩子,并主张该房产属吴某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及被告长期服役证明,主张被告无法履行日常抚养义务。被告吴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该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应予析产,并提交其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视频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曹某某抚养,被告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被告吴某某关于析产婚前房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感情确已破裂,仍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确立了在抚养权争议中,当一方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时,法院优先考量直接抚养方的实际照料能力,而非单纯依据父系家族意愿,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军家事审判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