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被告谢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收入显著增加,原约定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且自身因哺乳期间身体虚弱、收入降低,无力独自承担高额育儿成本。被告辩称其收入稳定,原抚养费标准合理,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应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主张抚养费调整。双方对抚养费计算基数及哺乳期特殊需求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有权单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及具体数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及金额计算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近期医疗及教育支出票据、被告收入证明及原告哺乳期医疗诊断书。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以反驳收入大幅增长的指控。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评估报告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卷宗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若双方未分居且共同生活,一方在哺乳期单独提起抚养费增加之诉,需证明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强调家庭共同财产制下,日常抚养支出通常由共同财产覆盖,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导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否则不宜轻易支持单独调整抚养费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稳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