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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曾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曾某某直接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曾某某长期出差且再婚,实际由祖父母代为照顾,高某某认为曾某某缺乏稳定陪伴且居住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争议焦点仍紧密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且涉及异地居住与隔代抚养的现实困境。高某某主张其具备更稳定的工作时间与教育规划能力,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至己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作出裁判。高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住房产权证及社区出具的日常陪伴记录作为书证;曾某某提交了其工作调动函及祖父母的健康证明作为书证。双方围绕子女生活稳定性及教育连续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现有抚养环境是否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大变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曾小某由高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量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稳定性。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为类似隔代抚养引发的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