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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李某享有探望权,但因李某曾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担心孩子安全,长期阻挠探望,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李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提起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家暴背景下的探望权行使边界,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与尊重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之间取得平衡。孙某主张李某暴力倾向未消除,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李某则强调已接受心理干预,渴望恢复父子关系。双方对探望方式、频率及监管措施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家庭内部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报告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其已改正暴力行为并具备健康探望能力;孙某则提交了过往报警记录及孩子受惊的视听资料,佐证其担忧的合理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对子女影响的持续性及探望方案的可操作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李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2. 探望地点限定在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公共场所(如儿童公园或图书馆),禁止单独将孩子带离公共场所;3. 首次探望需由孙某或双方信任的亲属陪同,后续三次无异常后可由李某单独探望;4. 若李某再次出现暴力言行或孩子明确表示抗拒,孙某有权暂停探望并申请法院重新评估。调解书送达后,双方签字确认,案件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探望权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暴背景下,法院通过设定限制性探望条件(如公共场所、陪同机制),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有效防范了潜在风险,为涉家暴家庭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调解范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