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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沈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沈小某由江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近期,因沈某某继承其父遗产并购置多处房产,经济状况显著改善,而沈小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大幅增加,原约定抚养费已难以覆盖实际支出。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标准上调至每月5000元。沈某某认可自身经济能力增强,但认为江某某主张的金额过高,双方就抚养费具体数额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江某某提交了沈小某的医疗诊断证明、近期大额医疗支出票据以及沈某某继承遗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被告沈某某提交了其个人收入证明及现有债务清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质证与意见交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沈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沈小某抚养费4000元,直至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此前拖欠的抚养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子女实际需求增加时,抚养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解决了涉未成年子女健康保障的抚养费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