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吴某诉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吴某诉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但长期阻挠吴某探视。吴某发现李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隐匿银行存款及转移房产收益等方式恶意减少共同财产,导致吴某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分割。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同时主张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李某辩称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且否认隐匿财产行为,认为债务真实存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原告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房产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所谓“债务”借条。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财产流向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认定李某未能就大额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吴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确认李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李某少分;三、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家事审判中财产查控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