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周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陆某照顾,周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周某承担抚养费。审理中查明,周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拒绝提供收入证明,且双方就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费计算标准争议,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成本。被告周某虽未提交书面证据,但在庭审中对亲子关系予以认可,仅对抚养费数额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周某达成私下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彰显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查权的平衡。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中,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障了当事人隐私权,而原告撤诉则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子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