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徐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名下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的权属认定。徐某某主张何某某在关系存续后期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并隐匿部分股权收益,要求依法分割并多分财产。何某某否认隐匿行为,辩称相关资金系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分歧,徐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并主张何某某承担主要抚养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重点举证何某某账户异常大额转出记录。被告何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发票及还款记录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去向证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交易数据,结合双方陈述及书面证据,对财产流向及子女成长环境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为双方共同财产,鉴于何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判决徐某某分得财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何某某分得百分之三十;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裁判体现了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强化了对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对同类同居析产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