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陈某某直接抚养。因孩子处于哺乳期且患有先天性疾病,医疗及护理成本显著增加,陈某某认为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已无法覆盖实际支出,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被告杨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发生实质变化,且原告主张的额外费用缺乏充分依据,拒绝增加抚养费。本案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需求,以及抚养费计算中对于特殊医疗支出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敏感信息,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病历及高额医疗费票据,主张增加抚养费;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履行能力有限。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幅度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或患有特殊疾病时,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标准时应充分考量实际医疗护理成本与特殊保护需求。同时,确立了以鉴定意见结合客观票据作为认定额外支出的证据规则,平衡了父母负担能力与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