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孙某某以徐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长期阻挠徐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行踪。徐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孙某某主张徐某某存在涉财产隐匿转移行为,要求抵扣抚养费并拒绝配合。双方对探望方式及时间产生激烈争议,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亲子关系维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探望权受阻的录音录像及沟通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孙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资产证明,主张徐某某隐匿财产,并申请对子女心理状况进行鉴定以证明探望不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关于财产隐匿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鉴定意见显示子女心理状态正常,孙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在指定公共场所探望;二、驳回被执行人孙某某关于以财产隐匿为由拒绝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的主张;三、若孙某某再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抚养费抗辩”与“财产争议”不得作为拒绝履行探望协助义务的理由。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厘清事实,强调探望权的人身属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解决“探望难”问题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