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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抚养费调整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陈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韩某在离婚诉讼中收集了相关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离婚后,陈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子女日益增长的教育及医疗需求。韩某认为原定抚养费过低,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陈某辩称其收入波动大,且对过往暴力行为存在争议,拒绝大幅调整。本案核心在于结合特殊情节下的子女实际生活需求与支付方负担能力,重新核定抚养费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韩某提交了证明陈某收入增长的银行流水及子女大额支出凭证,并再次出示了此前离婚诉讼中形成的家庭暴力视听资料,以佐证陈某的主观过错及自身抚养压力的特殊性。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抚养费具体数额提出抗辩。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陈某每月向韩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可综合考量过错方经济状况改善及子女实际需求。同时,体现了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当事人尊严的重要性,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