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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蒋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蒋某某实际抚养。现何某某以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费支付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作为生父应享有探望权并要求蒋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蒋某某以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何某某接触孩子,并主张何某某无稳定收入及不良嗜好,不适合直接抚养或频繁探望。争议核心聚焦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生父探望权行使边界的平衡,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能力。被告蒋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由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出庭,证明原告曾有酗酒及暴力倾向,且孩子目前生活稳定,改变环境不利于成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意愿及身心健康状况。当生父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即便亲子关系成立,其探望权或抚养权的行使亦应受到限制,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