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于某生育一子,现年五岁。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孩子主要由于某独自照料。现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张某系现役军人,且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案情较为敏感。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就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行使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身份,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等书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成本。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鉴于案件特殊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标准及探视细节进行沟通,力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配合;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兼顾军人婚姻的特殊性。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明确了抚养义务,又保障了探视权,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