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博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女)与博某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博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王某某认为博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博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诉讼期间,王某某提交博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书证及双方分居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军人婚姻需慎重处理,且未认定博某某存在法定过错,驳回离婚诉请。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博某某长期冷漠对待构成精神伤害,请求改判并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王某某围绕“过错损害赔偿”及“军人婚姻解除条件”提交新证据,包括博某某多年未支付抚养费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心理咨询书证。被上诉人博某某出庭应诉,强调其服役性质及维护军婚稳定的立场。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析理,王某某认识到诉讼对家庭及子女的不利影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王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中撤回起诉)。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调解与释法,尊重原告撤诉意愿,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