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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曾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曾某某抚养子女,高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高某某主张其收入大幅降低且需承担前次婚姻析产产生的债务,请求减少抚养费;曾某某则主张子女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请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激烈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对高某某真实收入状况及子女实际需求的核实,双方对既往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隐性债务承担问题亦存在分歧,导致事实认定复杂,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合理性及变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收入能力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其支付能力受限;曾某某提交子女学费单据、医疗发票及当地生活水平统计数据,证明抚养成本上升。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债务与抚养义务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抚养费标准适当调整,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双方确认就既往财产析产及债务承担问题再无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抚养费纠纷再审程序中,法院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意见与严格证据审查,平衡了父母支付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既保障了子女生活水平,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