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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曾某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曾某某实际抚养,但博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已满三岁,博某某以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归其直接抚养,并要求曾某某支付过往抚养费。曾某某辩称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且博某某无固定收入,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追索,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及曾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视频,主张其抚养条件更优。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合理性及抚养费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双方实际抚养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博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某某自孩子出生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变更上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证据采信上重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同时强调维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重要性,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