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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周某直接抚养,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实际生活与教育支出显著增加。陆某认为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每月抚养费从2000元调整至5000元。周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陆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拒绝大幅调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实际支出增加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双方对各自经济状况的证明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私立学校学费单据、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费发票,以证明子女支出增加;周某则提交了工资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其收入稳定且无额外负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陆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确认该金额已涵盖子女日常起居、教育及医疗等必要开支,不再另行主张。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支付方的负担能力,更重视子女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需求的合理性。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数额,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