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吴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蒋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吴某虽同意离婚,但以军人身份为由,对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提出异议,双方矛盾激化。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求处理、子女抚养权判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佐证感情破裂;被告吴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被告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原告蒋某分得主要财产份额。综上,判决支持原告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权。同时,在抚养权判定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感情破裂事实,为同类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