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审理中查明,陈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多次大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恶意转移名下银行存款及股票账户资金,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主张陈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承担子女抚养费。陈某某否认转移行为,辩称资金用于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双方对财产总额及子女实际抚养情况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隐匿认定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陈某某转移财产事实;陈某某提交部分消费凭证进行抗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财产隐匿情节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曾某某关于分割被隐匿财产及多分财产的原告诉请,仅就子女抚养权及现有可见财产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警示当事人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恶意转移财产将面临法律制裁。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打击隐匿财产行为的平衡,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