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林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享有探望权,但林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重为由长期阻挠,且擅自将孩子户籍迁至外地以规避执行。执行期间,马某某发现林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嫌恶意阻碍探望权实现。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并要求对林某某隐匿财产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子女权益及探望权的实际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户籍迁移记录及林某某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截图等书证。林某某辩称阻挠系因孩子意愿及健康原因,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及财产隐匿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马某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责令林某某配合马某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行使探望权;二、驳回马某某关于直接分割林某某隐匿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告知其另案起诉;三、若林某某继续阻挠探望,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软抵抗”的认定标准,强调父母不得以隐匿财产或恶意迁移户籍等方式阻碍探望。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通过部分支持诉请与威慑措施相结合,彰显了司法对探望权实质履行的保障力度。